腰间系一铁链,铁链上有一把铁锁。
双臂缠有白色尼龙绳、电话线。
腰间有一个空的手机套。
尸检表明,尸体全身共有13处刺创伤。
其中有8处直接刺入胸腹腔,刺破心脏、肺脏、胃。
左膝和左大腿上的伤为浅表性刺创伤。
右前胸三、四根肋骨骨折,系钝器暴力伤。
死者胃内完全排空。
死亡原因为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凶器至少有两种,为单刃刺器和钝器。
死亡时间在7天左右。
7月29日。
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队长周良贵专程来到奉节县督导涉命案件的侦破工作。
而后,他又与专案组一起对“3·10”案和刚刚发生的“8·3”刘中平被杀抛尸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他要求专案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侦破这两起手段残忍、影响极坏的杀人案件。
当“3·10”专案组按照重新调整的侦查思路积极开展工作时,他们隐约地感到船老板刘中平的绑架被害似乎与正在侦办的“3·10”案有着某种联系。
于是,刑警总队督导组成员与专案组民警又坐下来,对两案认真进行了一番比较和分析。
进而惊喜地发现“3·10”案与“8·3”案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
一是作案的目的均为图财害命,案前均采取送邮包的方式和平进人现场或诱骗绑架杀害事主。
二是案中嫌疑人均使用单刃刺器,刺创伤位置均集中在被害人身体上部左侧要害部位,并且在左大腿上均出现类似的威逼伤。
三是两案均是二人以上作案,极像同一伙人所为。
据此,专案组决定将两案并案侦查,并决定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从关系人到嫌疑人。
重点对史、刘二人的关系人进行排查,相交叉的即为本案的重点人头。
二是从物到人。
查清“8·3”案中相关物证的来龙去脉,以便从中发现破案线索;
三是从视听资料到人。
利用“3·10”案中银行查询到的电话录音和“8·3”案中作案人在银行的取款录像。
在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和社会面上进行播放,从中发现嫌疑人。
四是由车到人。
对县城内所有灰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进行排查,从查找车主发现嫌疑人。
五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
对“8·3”案第一犯罪现场进行划定,以尽可能缩小侦查范围。
根据专案组的部署,民警们在县城施家梁至乌龟堡一线进行大规模排查“8·3”案第一犯罪现场的工作。
经过工作,民警们对这一带1500余户居民和商业门面进行广泛的摸排。
通过家家上门、人人见面的地毯式摸排,侦查范围逐渐缩小。
就在只剩下50余户时,一个新情况的出现令民警们兴奋起来。
专案组在看守所、拘留所和戒毒所内组织民警和在押人员,以及吸毒人员对嫌疑人在银行的取款录像进行辨认。
看守所的数名民警和部分在押人员一下子便认出录像中的取款人名叫刘振保。
刘振保。
23岁,奉节县万胜乡灯窝村三社人。
2003年因盗窃罪被判8个月。
在县看守所服的刑,2004年5月10日才刑满释放。
突出了刘振保为“8·3”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后,无疑使案侦工作出现了重大转机。
民警们透过几个月来一直笼罩在头上的阴霾,终于看到了一丝胜利的曙光。
他们围绕刘的社会关系和可能的逃跑的方向,开展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调查。
然而,当种种可能性被一一排除后,案侦工作渐渐走入了一条没有出口的死胡同。
这是怎么回事?
这么一条像模像样的线索怎么就查不下去了呢?
专案组领导经过认真研究后,决定不在刘振保这一条线索上过分纠缠。
而是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转向对“8·3”案中其他物证的查证上来。
这一调整立即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寻觅数月,“恶狼”终于现形了。
民警们侦查发现,可疑“狼影”在万州区一带活动!
根据这一新的发现,8月24日夜,大队长段容志率侦查员帅辉、夏明新、舒建华、钟文建、王志强赶赴万州区开展调查。
然而,新的问题也同时冒了出来。
万州区内人海茫茫,又到何处去寻觅这不知名的可疑之人呢?
专案组经过研究,决定来个敲山震虎,迫其自动暴露。
于是,几名民警先后出现在奉节县的几处与可疑人联系较为密切的人家里。
其中,当民警来到该县新民尖角乡中台村7组一名柳姓人家里查户口时,户口上一名叫柳俊的男子引起了民警们的注意。
此人今年22岁,不仅其相貌特征与群众反映的送邮包男子极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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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臂缠有白色尼龙绳、电话线。
腰间有一个空的手机套。
尸检表明,尸体全身共有13处刺创伤。
其中有8处直接刺入胸腹腔,刺破心脏、肺脏、胃。
左膝和左大腿上的伤为浅表性刺创伤。
右前胸三、四根肋骨骨折,系钝器暴力伤。
死者胃内完全排空。
死亡原因为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凶器至少有两种,为单刃刺器和钝器。
死亡时间在7天左右。
7月29日。
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队长周良贵专程来到奉节县督导涉命案件的侦破工作。
而后,他又与专案组一起对“3·10”案和刚刚发生的“8·3”刘中平被杀抛尸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他要求专案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侦破这两起手段残忍、影响极坏的杀人案件。
当“3·10”专案组按照重新调整的侦查思路积极开展工作时,他们隐约地感到船老板刘中平的绑架被害似乎与正在侦办的“3·10”案有着某种联系。
于是,刑警总队督导组成员与专案组民警又坐下来,对两案认真进行了一番比较和分析。
进而惊喜地发现“3·10”案与“8·3”案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
一是作案的目的均为图财害命,案前均采取送邮包的方式和平进人现场或诱骗绑架杀害事主。
二是案中嫌疑人均使用单刃刺器,刺创伤位置均集中在被害人身体上部左侧要害部位,并且在左大腿上均出现类似的威逼伤。
三是两案均是二人以上作案,极像同一伙人所为。
据此,专案组决定将两案并案侦查,并决定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从关系人到嫌疑人。
重点对史、刘二人的关系人进行排查,相交叉的即为本案的重点人头。
二是从物到人。
查清“8·3”案中相关物证的来龙去脉,以便从中发现破案线索;
三是从视听资料到人。
利用“3·10”案中银行查询到的电话录音和“8·3”案中作案人在银行的取款录像。
在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和社会面上进行播放,从中发现嫌疑人。
四是由车到人。
对县城内所有灰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进行排查,从查找车主发现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