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是一条河》的小说单行本在两个月之内就再版了三次,一共卖出了三十万册。
因为胡涵和出版社谈的是自费出版,所有抛去前期投入的一万多块钱,净收入达到了十万块,这可比拿个几千块钱的稿费爽多了。
这种自费出版的行为虽然在后世很常见,但在80年代却是蝎子拉屎独一份。
胡涵是在和出版社接洽时特意提出了这个要求,他提出的条件其实看似诱人却是个美丽的陷阱。
表面上自费出版为出版社节约了印制成本,可以白拿钱,但实际上出版社却丧失了挣钱拿大头的机会,只能收取管理费和发行费用。
实际上胡涵充当了国内第一个书商。
为这个出版社还特意请示了上级,回复是开放搞活,只要不违反大原则剩下你们看着办。
于是,出版社就上钩了。
因为谁也打不了包票,这本书到底能卖多少。
结果《心》就成了爆款,因为已经签了出版合同,所以出版社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最近,还有几家电影制片厂也来找胡梅谈把《心》改编成电影的事情。
但胡涵却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条件。
对于这件事的态度并不是胡涵有多斤斤计较,但他必须要保护自己和胡梅的利益。
尤其是在这种整体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大环境里。
胡涵提出的条件也不多,一共就三条。
首先,原作者必须参与电影拍摄的全过程,包括改编剧本,选角色,拍摄指导意见以及后期剪辑等。
其次,原作者除了稿费之外还要享受利润分账,如果拷贝低于1万份,拿作者分文不取。
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数的话,5万份时,作者拿5%的利润,10万份以上时,这个比例要到10%。
那时的国内电影还没办法计算票房,所以只能按照卖拷贝的数量来算。
至于利润也好算,就是减去拷贝一份胶片的成本,其余都算是利润。
最后,就是电影制作经费必须充足,如果拍摄经费不足的话,作者有权优先参与投资。
当然,最后分钱也是按投资比例来的。
开始,几个大电影厂都对胡涵列出的条件嗤之以鼻。
《心》的底子虽然好,但这三个条件简直就是不平等条约。
以前都是作者得看电影厂的脸色,哪有反过来的。
不行不行!
谁签了这种“丧权辱国”的合同,那肯定得沦为全国同行的笑柄。
但大厂看不上的,不代表小厂也看不上。
这种正当红的畅销书改电影肯定会赚钱,这傻子都知道。
要不是那几个大厂瞧不上,也轮不到他们来谈条件。
你说条件苛刻?那算个屁!
我们厂里都快揭不开锅了,你说原作者撕走一条鸡腿儿,那不还剩下大半只鸡呢吗?
再说了,人家还想投资,这不是好事儿吗?
这两年国家搞建设,文化方面投入少了,让厂里自谋出路。
大家正发愁呢,就有人来送枕头,这样的财神爷哪找去啊?
你说他们干预创作?是有点儿,不过人家作家凭空就写出了畅销书,你能吗?这样的大作家那能叫干预创作吗?人家那叫帮助监督你做出好作品,简直是无私奉献。
最后,一家西南的小电影厂答应了所有条件,并把分账提到了7%和15%,最终拿下了《心》的电影改编权。
他们已经去赶第一版的剧本了,写完要拿给方梅和胡涵审稿。
方梅看着胡涵这一通眼花缭乱的操作,感觉早已经超出了自己的想象。
开始时,拿到两百多块钱稿费的喜悦现在显得是多么的可笑。
现在光出版书头两个月的收益的一半分到她手里就有好几万块钱了。
那可是好几万块钱啊!
她估计自己就是工作一辈子也拿不到这么多钱。
更别说接下来还要拍电影……
方梅已经完完全全地晕了,自己的以前梦想正在眼下一步步地实现。
就是现在嘎吧一下死了,她也无怨无悔。
但这个小胡扒皮却不会这么轻易放过自己。
在一家杂志采访的时候,他放出了大话:“《心》只是爱情三部曲的第一部,接下来胡梅还要在年内开始创作第二部和第三部。”
啥也别说了,赶紧去接着写呗,虽然每次改稿子时候被这小子喷得生活不能自理,但是最后所取得的成绩就是对苦尽甘来最好的奖励。
胡爸胡妈这些天看着胡涵发疯,心里也有点儿虚。
他们一是没想到胡涵竟然和邻居那个大方脸的老姑娘写起了什么小说。
二是没想到这个小说居然还成了。
胡妈更是没想到自己拿着儿子孝敬的杂志,居然特别没出息地一边看一边哭。
这个《心是一条河》简直写得太好了,里面的情节简直情真意切,惨绝人寰。
女主的一颦一笑都牵动着胡妈的心肝肚肺肾,命运的波澜更是掌控着胡妈的大小脑和泪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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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胡涵和出版社谈的是自费出版,所有抛去前期投入的一万多块钱,净收入达到了十万块,这可比拿个几千块钱的稿费爽多了。
这种自费出版的行为虽然在后世很常见,但在80年代却是蝎子拉屎独一份。
胡涵是在和出版社接洽时特意提出了这个要求,他提出的条件其实看似诱人却是个美丽的陷阱。
表面上自费出版为出版社节约了印制成本,可以白拿钱,但实际上出版社却丧失了挣钱拿大头的机会,只能收取管理费和发行费用。
实际上胡涵充当了国内第一个书商。
为这个出版社还特意请示了上级,回复是开放搞活,只要不违反大原则剩下你们看着办。
于是,出版社就上钩了。
因为谁也打不了包票,这本书到底能卖多少。
结果《心》就成了爆款,因为已经签了出版合同,所以出版社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最近,还有几家电影制片厂也来找胡梅谈把《心》改编成电影的事情。
但胡涵却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条件。
对于这件事的态度并不是胡涵有多斤斤计较,但他必须要保护自己和胡梅的利益。
尤其是在这种整体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大环境里。
胡涵提出的条件也不多,一共就三条。
首先,原作者必须参与电影拍摄的全过程,包括改编剧本,选角色,拍摄指导意见以及后期剪辑等。
其次,原作者除了稿费之外还要享受利润分账,如果拷贝低于1万份,拿作者分文不取。
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数的话,5万份时,作者拿5%的利润,10万份以上时,这个比例要到10%。
那时的国内电影还没办法计算票房,所以只能按照卖拷贝的数量来算。
至于利润也好算,就是减去拷贝一份胶片的成本,其余都算是利润。
最后,就是电影制作经费必须充足,如果拍摄经费不足的话,作者有权优先参与投资。
当然,最后分钱也是按投资比例来的。
开始,几个大电影厂都对胡涵列出的条件嗤之以鼻。
《心》的底子虽然好,但这三个条件简直就是不平等条约。
以前都是作者得看电影厂的脸色,哪有反过来的。
不行不行!
谁签了这种“丧权辱国”的合同,那肯定得沦为全国同行的笑柄。
但大厂看不上的,不代表小厂也看不上。
这种正当红的畅销书改电影肯定会赚钱,这傻子都知道。